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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芜湖市北京西路5号 联系电话:0553-3847073 邮政编码: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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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
船舶名称核准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申请材料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3、没有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重音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申请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①申请人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②申请人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③申请人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托人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4、相关证明文件
①新建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②购买取得船舶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③以其他方式取得(继承、赠与、依法拍买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的)的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④光租外国籍船舶提交光船租赁合同;
⑤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证书(适用船舶名称变更):
A、如系共有船舶,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以上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B、如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C、变更船名的公告,公告由本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报纸上提前一个月公告3次,公告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5、当地政府同意使用船名的文书(适用于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或主要城市名称作为船名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
船舶所有权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经过本登记机关核准)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①证明文书内容应有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份额,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②各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
(1)新建船舶:
①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交验原件的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存的份数相同;
②建造合同中应明确船舶图纸的编号和该图纸的审批号;
③本地新建船舶应提交试航时按规定取得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异地新建船舶应提交建造地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④自建自用船舶,应提供船舶建造材料及重要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交验船舶主机等重要设备、船用钢材购置发票。
(2)建造中的船舶
①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及各方签署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验船舶建造合同原件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存的份数相同;
②提供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船舶安放龙骨或相似阶段的证明,该证明应关联船舶的合同号,图纸审批号。
(3)船舶买卖取得的(购船发票或提交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交验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存的份数相同)
(4)继承、赠与、依法拍买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应法律效率的证明文件)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①有相应验船资质和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舶技术状况、各种证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建造中船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12、船舶照片5张
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②4寸普通彩色照片,一律不得为数码相片,船名、船籍港清晰可见。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14、遗失证明材料(证书遗失时需提交)。
①持证人叙明遗失理由的书面报告。
②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具体的遗失证明材料。
③应当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连续3天刊登遗失公告,遗失公告应包括:船舶名称、证书名称、船舶登记号、发证机关。
④公告由持证人申请,由本登记机关负责刊登,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船舶国籍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本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①船舶经营人为个人的,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船舶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影印件。如企业为中外合资的,还应交验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③船舶经营人为事业法人的,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托人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不能使用挂靠协议,协议应包含将安全责任纳入经营企业的内容。
9、原《船舶国籍证书》(换发时提交)。
①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凭原证书申请换发。
②由于污损不能使用的,应凭损坏的原证书申请换发。
10、遗失证明材料(证书遗失时需提交)。
①持证人叙明遗失理由的书面报告。
②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具体的遗失证明材料。
③应当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连续3天刊登遗失公告,遗失公告应包括:船舶名称、证书名称、船舶登记号、发证机关。
④公告由持证人申请,由本登记机关负责刊登,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11、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船舶临时国籍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 、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④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⑤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或船籍港变更的(必要时)。
⑥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必要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托人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①船舶经营人为个人的,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船舶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影印件。如企业为中外合资的,还应交验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③船舶经营人为事业法人的,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依据】 7个工作日(为便民利民,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光船租赁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本登记机关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船舶抵押权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在本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①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①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借款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10、抵押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11、告知抵押权人船舶已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办理多次抵押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船舶变更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申请船舶登记项目变更,技术数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船舶检验证书,如果船舶经过改建后技术数据发生变更,还需提供改建的相关合同;如果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地址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需提供新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如经营人发生变更,还需提供所有人与原经营人解除经营关系协议和重新签定的光船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经营人变更为船舶所有人的不需重新签定)。
②申请船籍港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的变更的证明,或者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证明。
③申请共有情况变更的,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的公证书,提供还需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书
④申请抵押合同变更登记的,需提供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抵押合同;设有多个抵押权的船舶,还需提供征得登记顺序在其后的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①除需提供涉及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外,如船舶已办理抵押权证书,还需提供抵押权证书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相关数据的证明书。
②如已经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则需提供光船租赁证书(一式两份),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证明书
③如存在共有情况,需提供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证明书
④如果船舶已办理船舶IC卡,则还需提供该IC卡,进行及时更新。
6、其他变更要求
①船名变更,按照《关于发布《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字[2004]520号)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先申请新船名,在新船名核准后,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报纸上提前一个月公告3次(费用有船舶所有人承担),如无人提出异议,船舶所有人应在公告一个月后,持有登报公告(三份)、原船舶所有已发的登记证书(如已发IC卡,应包括IC卡)、申请变更船名情况说明、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委托办理)办理船名变更登记。
②船舶价值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
③船舶所有人的变动:
A、最大份额的共有人或登记的所有人变化时,应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并重新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B、船舶所有人名称变化,且资产未发生转移或重组,提供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个人由公安机关提供、企业由工商部门提供),并提交新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项。
船舶注销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①买卖合同、交接文件;
②被继承的证明文件、被赠与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
③拍卖合同、资产重组的证明文件;
④船舶沉没无法打捞的,应提交打捞单位出具的无法打捞的原因证明文件;涉及抵押的船舶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⑤船舶沉没打捞后无使用价值推定全损的,应提交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结论书,涉及抵押的船舶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⑥船舶拆解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拆解合同或船舶报废拆解的批准文书;
⑦船舶失踪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发行覆盖船舶航行范围的报纸三个月以上的公告及失踪原因和经过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①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注明抵押人、抵押登记时间、债权数额、抵押登记号码;
②抵押权人如因改制而更名,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签署);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与所有权注销要求提供的相同)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每艘100元
废钢船登记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7、《废钢船进江拆解申请书》
8、《拆解计划》(或拆船方案)
9、《拆解防污措施》
10、《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一式三份)
11、航行计划及安全措施
12、拖带方案、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适拖证明,安全措施(非自航船)
13、拟报废但各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的自航废钢船在申请登记时,应交验船舶技术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或提交其复印件
14、需组织接船班子的还应提交接船船员名单,交验适任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每艘次100元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的,交验有效的船舶试航证书或其它船舶技术证书。)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提交)。
5、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7、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8、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时提交)。
①正常换发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申请。
②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需换发配员证书。
③由于污损不能使用的,需换发配员证书。
9、遗失证明材料(遗失时提交。
①书面遗失说明
②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具体的遗失证明材料或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刊登遗失公告或遗失声明
③遗失公告或遗失声明应包括:船舶名称、证书名称、船舶登记号、发证机关
10、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便民利民,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本。
船舶IC卡
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 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 1、《船舶IC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填写示范文本见附录一)
2、申请船舶IC卡
①申请国籍证书时所需材料(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②电子照片(将登记时提交的船舶照片全部刻录到光盘上)
③船舶所有人委托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
④国籍证书或复印件(已具有有效国籍证书时提交)
⑤所有人身份证明(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免交)
3、船舶IC卡更换
①船舶卡污损、缺残或不能读写时
②属于卡质量问题,携带旧卡予以换新
③属于持卡船舶保管、使用不当原因,换新时持卡船舶承担补卡费用。
4、船舶IC卡挂失
①船舶卡丢失时,应及时向我局海事政务中心挂失
②挂失有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
③电话预挂失后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挂失
④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名称、联系电话
⑤书面说明船舶卡遗失原因,提交相关材料
⑥符合发卡条件的,予以补发,船舶承担补卡费用
5、船舶IC卡交回
①船舶买卖、灭失、变更船籍港时,应将船舶卡交回我局
②不能交回卡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卡工本费
6、船舶IC卡内信息变更
①船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局海事政务中心海事受理岗位申请变更卡内相应信息。
②船舶证书内容更新时,携带相关证书到签证站点或本局海事政务中心海事受理岗位申请更新卡内信息。
③船舶安检等现场监督信息更新由检查人员或签证站点办理。
基本信息是指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IMO编号、呼号、船舶标识、船舶种类、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建造日期、船舶总长、型宽、型深、最大高度、总吨、净吨、夏季满载吃水、最小干舷、载重吨、主机功率、航区、核定抗风等级、载客定额、额定车位以及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信息。
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持有的除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之外的证书。
【办理依据】 1、《船舶IC卡管理规定》
2、《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