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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是指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执法手段之一,在促进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被称为“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它是判定船舶是否适航的有效途径,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船旗国监督(FLAG STATE CONTROL)、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船旗国监督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对在本国港口的本国籍船舶所实施的安全检查,而港口国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国的法规以及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安全检查。根据船舶航区和检查依据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国内航行沿海船舶安全检查和内河船舶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于1997年10月16日由交通部颁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是关于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要行政规章。该规则的制定除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外,还采纳了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规定。为加强对小型船舶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