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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接收备案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保护辖区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芜湖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监督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正式实施,现将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接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证明》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一)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港口经营许可证,且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经营项目;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的服务收费许可和收费标准;

      2、在本行政区域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有关规定的接收船舶,并在从业的港区有固定的码头或停泊区域;

      4、应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利,在接收船工作和作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水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5、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6、应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7、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8、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9、应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器材;

      10、制定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习。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或复印件: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报告;

      2、接收船舶(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3、提交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以及船舶照片三张(正前、正横、船尾);

      4、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

      5、安全、防污染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6、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

      7、接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的核准文件

      8、主管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述第2、3、4、5款列明资料的整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二、污染物接收船舶应有与其作业相配套的作业设施、船舶设施,船员配备满足如下要求。

      1、接收船应当设置能清晰表明接收种类的设施;

      2、接收人员在江面进行接收作业时应穿着救生衣,油污水接收作业的还应穿着防火、防静电服装;

      3、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的人员,应首先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4、从事残油及油污水接收作业的船舶,其船上工作人员应持有油船特殊操作培训合格证;其船上应至少配备一套自给式呼吸器和一定数量的溢油应急处理器材;其船上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5、垃圾接收船应当配备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桶或容器,并按红、绿、兰不同颜色分类着色以分类存放,垃圾储存容器应满足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要求;

      6、接收作业船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配备统一的标志旗,接收作业人员挂牌上岗。

      7、从事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接收要求的钢质船舶,接收作业船应有固定停泊地点。

      三、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将本单位和船舶的备案资料与4月20日前提交至芜湖海事局监管二处。

      四、接收船舶(设施)满足水上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审核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证明》,并在芜湖海事局网站对外公示。

                                   芜湖海事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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