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发布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21日 浏览人数:
为切实加强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现将该名录转发,详见附件。
一、《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主要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油类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列明的全部货物及18章中Z类货物、《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规则》中的B类货物、《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列明的货物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除含有特殊规定960的条目之外的货物。
二、对未在名录中列明但怀疑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及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交由中国海事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三、名录将随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修订以及检测评估的结果进行更新,并在中国海事网站(www.msa.gov.cn)发布。
附件: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rar
